美國人是否有使用毒品的憲法權利?
(SeaPRwire) – 在長期以來採取毀滅性和不切實際的戰爭式禁毒政策之後,美國政府終於採取了朝著新方向的措施。
拜登總統已經實施大規模赦免大麻持有犯罪記錄,並敦促藥物管理局將大麻重新分類,以便醫生可以合法處方。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正在為MDMA和迷幻蘑菇開展臨床試驗。來自兩黨的立法者都支持「減害」策略來應對鴉片危機。相比近期採取的零容忍政策,這種新興的對毒品控制方式更注重不同物質和干預措施的成本和效益,而不是刑事處罰。
雖然現在已經很少有人記得,但在半個世紀前,這種基本方法幾乎已經得以實現——在法院。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訴訟人對嚴厲的毒品法律提出了數百項憲法挑戰。他們獲得了聯邦和州法官的開創性裁決,認為這些法律是武斷的、權威主義的和殘酷的。
然而,這些裁決中的絕大多數在20世紀80年代被縮小範圍或推翻,為雷根總統和繼任者加強毒品處罰和武器化禁毒工作鋪平了道路。但回顧這一被忽視的美國憲法史段落仍值得一提。它說明憲法法律如何可能阻止戰爭式禁毒政策的最惡劣後果,而不是日益由其定義,並提供了如何抵制極端毒品政策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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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60-70年代通過憲法來對抗嚴厲的毒品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回歸。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毒品法規的反對者通過法院挑戰這些法律,理由是政府濫用權力。雖然他們日益批准對製造和銷售毒品的限制,但當局「一致認為憲法條款保護持有」,正如1919年一位學者所述。「如果立法機關可以禁止公民擁有或飲用酒精,則公民享有的尋求和追求自己安全和幸福的不可剝奪權利將是空洞的」,肯塔基上訴法院十年前裁定。
這種法律框架在1910年代消失,再也不會回歸,因為一波禁令法律席捲全國,法院接受了政府更廣泛的監管權力觀點。到20世紀中葉,州和聯邦立法機關在憲法上有絕對權力處罰毒品持有、使用以及生產和分銷。他們在20世紀60年代以越來越嚴厲的方式實施。
然而,在20世紀60年代,一些發展重新將毒品權利問題置於議程之中。越南戰爭老兵、學生和受過高等教育的專業人士大量使用非法毒品,形成了改革力量。政府機構接連發布報告,尤其是鬆綁大麻法律,美國律師協會、美國醫學會、消費者聯盟和全國教會理事會等機構也有同樣呼籲。
例如,國家大麻和毒品委員會在1972年表示,大麻間歇性使用「對公共健康帶來最小風險」,建議去刑事化。尼克森政府的衛生部門資助的一項研究——被阻止發表但泄露給記者——表明,青少年使用精神藥物「高度道德、有成效和個人滿足」。福特政府發布的白皮書表示,毒品政策應重新集中在鴉片類等「對社會和使用者成本最高」的物質上。
致力於改革的律師看到了機會。在華倫法院民權裁決的基礎上,他們開始辯稱,特定毒品禁令可能違反憲法,即使政府在一般意義上有廣泛的權力來監管毒品。許多法官對此表示新的同情。一位低級毒品案件被告,兩位密西根州法官在引起全國關注的意見中表示,「他可能是任何母親的兒子或女兒」。
一些法官在20世紀70年代裁定,將大麻分類為毒品,或與毒品一起分類,是如此不合邏輯,以至於違反憲法平等保護條款。美國最高法院指出,該條款要求刑事分類至少具有最低合理性。利用最新醫學研究,這些法官認為,將大麻與最危險的物質一起歸類,甚至不能滿足這一最低要求,同時「破壞對法律的根本尊重」,並造成「驚人」的社會成本,正如康涅狄格州高等法院所言。如果這一裁決得以通過,大麻將從最嚴格的毒品分類中移除——比拜登總統呼籲藥管局50年前就做到。
一些法官在20世紀70年代辯稱,對「軟毒品」的刑事禁令違反隱私權,該權利被隱含在程序正義條款中。鑑於法院最近涉及避孕和墮胎的隱私裁決,1972年退休法官湯姆克拉克表示,他的前同事「可能難以維持大麻持有的起訴」。三年後,阿拉斯加最高法院拒絕維持這樣的起訴,這一裁決仍被國際律師視為「早期關於憲法理由的非刑事化的里程碑案件」。如果隱私權保護大麻非刑事化的憲法論據得以通過,則數百萬美國人——包括不成比例數量的黑人和拉美裔美國人——將免受警察在尋找(或假裝尋找)大麻的過程中施加的騷擾、羞辱和逮捕。
一些法官在20世紀70年代裁定,毒品犯罪處罰是「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違反第八修正案。1962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對成癮狀態本身進行懲罰是不可接受的殘忍,一系列下級法院推論說,同樣殘忍的是對成癮者獲取或消耗致癮物進行懲罰。其他法院駁回了對非暴力、非販毒犯罪處以長期監禁的判決,認為這樣做毫無必要。如果這些裁決得以實施,減害原則將成為我們最高法律的一部分,有助於遏制監獄人口的爆炸式增長。
最後,一些法官在20世紀70年代裁定,毒品禁令侵犯第一修正案保證的「信仰自由」,當涉及物質具有聖禮功能時。這些裁決依賴於1964年加州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保護原住民教會在儀式上使用毒蘑菇。雖然這一裁決得到了廣泛遵循,但法官對將其擴展到其他教派或物質感到擔憂。如果努力擴大宗教豁免成功,將有更多成年人合法獲得正在進入治療實踐的「經典精神藥物」。
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禁毒戰爭已全面展開,這些憲法論據也隨之被遺忘。然而,它們在20世紀70年代完全符合憲法思想的主流。即使是那些拒絕這些論據的法官中,也有很大一部分不僅承認它們的力量,而且對被他們維護的毒品法律表達了公開懷疑。
為了辯護自己的裁決,這些法官引用了司法自制的價值,並警告如果他們承認太多個人自由主張或將各種物質的危險性定性為憲法問題,可能導致法律混亂。他們的觀點在某種程度上是對的,儘管他們往往誇大了。自新政以來,自由派倡導的監管型司法審查模式,只要有「合理依據」就可以認可大多數政府措施,但它並未為政策失敗設計。許多法官不知道如何應對被指控自身具有刑事產生作用和威脅公共健康的刑事司法和公共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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