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鬥爭不是與女性的戰爭,而是與貧困女性的戰爭
(SeaPRwire) – 在2024年4月9日,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裁定,該州1864年頒布的幾乎完全禁止墮胎的法律仍然生效。一周前,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維持了一項禁止墮胎的法律,從而觸發了更嚴格的六週禁止墮胎法。反墮胎法律和法院裁決的連串攻勢,使加州州長加文·紐森等自由派人士聲稱,政治右翼已經宣布。
這個概念並不新鮮,但它實際上扭曲了反墮胎立法的歷史。墮胎規定從來沒有平等地適用於所有醫生或所有婦女。了解這段歷史可以揭示,今天——就如過去一樣——禁止墮胎的影響取決於各種因素,如種族、階級和社會地位。受影響最深的人群隨時間的推移有所變化,但一件事始終如一:墮胎限制更多的是對貧困婦女的戰爭,而不是對所有婦女的戰爭。
形成這些階級和社會動態的條件始於近兩個世紀前。例如,1829年,紐約州頒布法律,將墮胎定義為二級謀殺——但只限於婦女「懷有活動中的胎兒」的情況,即她已感覺到胎兒在子宮內活動,通常發生在20周時。
在19世紀50年代末,波士頓醫生Horatio R. Storer攻擊了這項法律——以及其他類似法律。在1859年的一篇文章中,他認為,這些法律過於寬鬆地定義墮胎的罪行。「根據道德法律,在人類生命任何階段的故意殺害都是謀殺。」他還沒有證據地聲稱,婦女可能會因墮胎面臨嚴重的醫療後果,甚至有時會死亡。
但Storer不僅僅擔心婦女作為一個普遍類別。他對中上階層白人婦女表示最大的不滿,他聲稱她們尋求墮胎的數量比貧困和移民婦女更多。他聲稱,這些尋求墮胎的中產階級婦女會以同樣的方式互相吹噓自己成功的墮胎經歷,就像吹噓一件新衣服或社交上的成功一樣。在Storer看來,這些尋求墮胎的婦女不僅是一項可能危及生命的醫療程序的受害者,而且是不受法律約束的危險罪犯。
Storer反墮胎活動發生在醫學界試圖通過實施嚴格的教育和培訓標準來專業化醫學的時期。在這一過程中,這些醫生希望從女性助產士和其他他們認為未經訓練和危險的醫療從業人員手中接管將成為利潤豐厚的產科和婦科領域——正是Storer所說的「經常公開和毫不掩飾地引起墮胎」的人。
在Storer看來,像他這樣受過良好教育的白人「醫學人士」有責任作為「婦女和後代的身體監護人」站在「公共道德、品格和良知正迅速形成的缺口」前面。但背後隱藏著Storer未說明的恐懼:如果像他這樣的人不介入,中產階級的妻子將會逃避其生育責任,讓丈夫失去繼承人,同時貧困和移民家庭的人口將不斷增長。
Storer在1850年代後期,以及1860年代的大部分時間裡,組織新成立的醫學專業社團,包括美國醫學會(AMA)的各州分會的信函遊說活動。他希望通過壓力迫使各州頒布越來越嚴格的禁止墮胎法。1869年,在紐約,這項努力取得了成果,立法機構將墮胎定為第二級過失殺人,如果導致母親死亡或懷孕終止。
1871年秋,這項新法令導致紐約市墮胎服務提供商Jacob Rosenzweig被定罪為過失殺人,原因是患者Bowlsby死亡。鐵路工作人員在Bowlsby的屍體被裝進一個前往芝加哥的行李箱後幾天,在紐約時報上發表了一篇關於墮胎醫生的報導,其中包括Rosenzweig,名為「這個時代的惡」。
然而,Burleigh的結果與Rosenzweig完全不同。在法醫調查的交叉詰問中,她讓執行解剖的醫生承認,他們的所有發現都有其他解釋可能性。沒有明確證據證明Campbell曾懷孕,曾經墮胎,或者操作導致了她的死亡。陪審團同意死因為,Burleigh得以無罪釋放。
兩起案例之間的差異並非偶然。墮胎法規實際上與Storer可能希望的那樣,不是為了保護婦女免受無資格從業人員的傷害,也不是對所有婦女的戰爭。相反,它是一種階級鬥爭的武器。
Rosenzweig是一名猶太移民——一個危險的外來者。與此同時,Burleigh——雖然在廣告中謊稱擁有醫學學位,但曾接受過醫學課程——是一名受過教育的白人婦女。這使她對Storer等本國出生的醫生構成的威脅更小,他們正努力建立自己在醫療領域的控制權。
階級也區分了兩名受害者:報紙對Bowlsby死亡的報導將她描繪成來自「尊貴社會」的年輕女士,有「最高階層的親屬」。換句話說,她是移民醫生惡魔的理想受害者。相比之下,Campbell根據一名著名的反墮胎人士的說法,是一名不知名的愛爾蘭女服務生,「顯然不符合正確的道德習慣」。
1872年,紐約進一步收緊了法律,將墮胎定義為重罪,最高可處20年監禁。然而,即使在這項法律下,富裕的、通常是白人的婦女仍然繼續尋求和接受安全的墮胎。通常是社會地位和階級相近的受過訓練的男性醫生為她們進行手術,而不受法律懲處。嚴格執行墮胎法律的時機,是醫療服務從僅服務富裕客戶的私人診所,轉移到為貧富人等提供服務的公共醫院和診所時。
了解19世紀紐約墮胎法律的運作方式,為今天的墮胎禁令提供了新的視角。
它們也更多的是一種階級鬥爭武器,而不是對所有婦女的戰爭。
嚴格的墮胎禁令更可能存在於有大量可生育年齡婦女收入低於聯邦貧困線200%的州。在婦女可生育年齡貧困率最高的五個州——密西西比州、阿肯色州、路易斯安那州、西維吉尼亞州和新墨西哥州——除新墨西哥州外,其他四個州都屬於Guttmacher研究所的「最嚴格」墮胎法類別。貧困加強了墮胎禁令的影響,因為貧困婦女無法承擔錯過工作、安排旅行、安排看護和支付自費手術的費用(如果她們沒有醫療保險)。
墮胎禁令也加劇貧困。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的一項研究發現,被拒絕墮胎的婦女在未來至少4年內會看到收入下降,更可能面臨。這些影響不僅對貧困婦女產生影響:墮胎禁令也對她們的兒童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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